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時間 :
LDFG2022004
羅府辦〔2022〕11號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2日
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 1 -
1.1規劃依據 - 1 -
1.2規劃目的 - 1 -
1.3適用范圍 - 1 -
第二章 城市用地 - 3 -
2.1用地分類 - 3 -
2.2用地性質控制 - 3 -
2.3地塊規??刂?- 4 -
第三章 四線控制 - 6 -
3.1城市黃線 - 6 -
3.2城市綠線 - 6 -
3.3城市紫線 - 6 -
3.4城市藍線 - 6 -
第四章 地塊容積率管理 - 7 -
4.1基本原則 - 7 -
4.2密度分區 - 7 -
4.3地塊容積率管理 - 9 -
4.3.1容積率上限 - 9 -
4.3.2混合用地地塊容積率計算方法 - 9 -
4.3.3地塊容積率確定程序 - 10 -
4.3.4地塊容積率調整程序 - 11 -
第五章 建筑規劃控制 - 13 -
5.1建筑密度控制 - 13 -
5.2建筑間距控制 - 14 -
5.3建筑退讓控制 - 14 -
5.4建筑高度控制 - 15 -
5.5綠地率控制 - 16 -
5.6建筑景觀控制 - 18 -
5.7建設工程關于高度、間距、面積存在的合理誤差控制 - 19 -
第六章 公共配套設施 - 22 -
6.1停車場配建 - 22 -
6.2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 25 -
6.3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 27 -
6.4公共廁所 - 28 -
6.5公交車站 - 30 -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 31 -
7.1供水工程 - 31 -
7.2污水工程 - 32 -
7.3雨水工程 - 33 -
7.4供電工程 - 34 -
7.5通信工程 - 38 -
7.6燃氣工程 - 39 -
7.7工程管線綜合 - 40 -
7.8環境衛生設施 - 40 -
第八章 附則 - 42 -
附圖1:適用范圍 - 43 -
附圖2:城市密度分區 - 44 -
附圖3:機場凈空限制圖 - 45 -
第一章總則
1.1規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規范、標準,結合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以下簡稱《通則》)。
1.2規劃目的
本《通則》明確規劃控制要求和規劃指標準則,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前的過渡性規劃管理與實施標準,對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進行規劃控制,指導建設用地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工作。通過《通則》的制定,大力推進羅定市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全覆蓋。
1.3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范圍為羅城街道辦、雙東街道辦的全部,附城街道辦的平西村、高峰村、大旁街村、塔腳村、羅溪村、豐盛村6個村,同仁村、星光村2個村的部分,素龍街道辦的潭井村、平南村、鳳西村、大甲村、大灼村、上寧村、中村村、新塘村、素龍村、沙豪崗村、鳳塘村、赤坎村、埇表村、思圍村、七和村、崗咀村、大欖村、龍稅村、赤坭村、棠梨村20個村,羅平鎮的榃北村、黃牛木村2個村,圍底鎮的?社村,總面積為168.3平方公里。見下圖“中心城區”范圍圖。
老城區范圍:北至羅定江(含文塔周邊地區),西至瀧江路,南至龍華西路,東至興業路。
已取得規劃設計條件的建設用地,按已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執行。未取得規劃設計條件,且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的地塊,按本《通則》規定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圖1-1 通則適用范圍(中心城區范圍圖)和老城區及外圍地區范圍圖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用地分類
城市用地分類參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采取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層次的分類體系。使用城市用地分類時,應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2.2用地性質控制
?。ㄒ唬└黝惤ㄔO用地的使用性質應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ǘ┥袩o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設用地性質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執行。涉及用地性質調整的,需滿足表2-1規定的兼容性要求。
?。ㄈ┑貕K內具體建設項目的適建范圍,按表2-2的規定執行。
表2-1 規劃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覽表
注:●最相容 × 不相容 △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表2-2 各類建筑用地適建范圍表
注:√允許設置 ×不允許設置 〇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2.3地塊規??刂?/strong>
城市用地開發過程中,地塊規模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細分地塊要求為依據進行劃分。
零星地塊開發時,用地面積未達到表2-3規定的最小面積的,原則上不得單獨建設。
表2-3開發地塊最小凈用地面積指標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羅定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可予核準按程序申報建設:
第一節 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二節 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三節 因土地權屬關系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第三章四線控制
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城市黃線嚴格按照《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3.2城市綠線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城市綠線嚴格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3.3城市紫線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控制范圍內建設遵照《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3.4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城市藍線嚴格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和《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實施管理。
第四章地塊容積率管理
本《通則》主要針對居住、商業服務業及其混合使用等地塊容積率的確定予以指引,所指地塊容積率為凈容積率。
4.1基本原則
地塊容積率的確定應滿足市政公用設施負荷、交通設施負荷、歷史保護、地質條件、生態安全、電力電信通道等特殊要求,并滿足日照、消防等規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確定須同時校核所在地區的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服務能力。
4.2密度分區
綜合土地價值、公共服務設施承載力、交通設施承載力、城市山水景觀特色、歷史文化保護、機場凈空要求等因素,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分四個等級,如圖4-1所示。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應根據城市發展戰略進行適時動態修訂。
圖4-1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圖
表4-1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等級基本規定
4.3地塊容積率管理
4.3.1容積率上限
依據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用地密度分區,設置地塊容積率上限。
(一)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分為4個等級區間,對應的密度分區容積率上限按表4-2執行。
表4-2居住用地地塊容積率上限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地塊容積率分為4個等級區間,對應的密度分區容積率上限按表4-3執行。
表4-3商業服務業地塊基準容積率與上限
4.3.2混合用地地塊容積率計算方法
FAR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別為該地塊基于各類單一用地功能可允許的容積率;K1、K2、K3——分別為該地塊各類功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4.3.3地塊容積率確定程序
?。ㄒ唬┙浄ǘǔ绦驅徟目刂菩栽敿氁巹澑采w地區的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含容積率的確定)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
?。ǘ┛刂菩栽敿氁巹澤形锤采w地區用地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下(含600平方米)的建設用地可由市自然資源局按以下規定執行:
1. 不臨街建筑地上不超5層,首層層高小于等于4.0米,二層以上層高小于等于3.2米;
2. 小于16米寬街道的臨街建筑地上不超5層,首層層高小于等于4.6米,二層以上層高小于等于3.2米;
3. 16米(含16米)至30米寬街道的臨街建筑地上不超6層,首層層高小于等于4.6米,二層以上層高小于等于3.2米;
4. 30米(含30米)至40米寬街道的臨街建筑地上不超6層,首層層高小于等于5.5米,二層以上層高小于等于3.2米;
5. 40米(含40米)以上寬街道的臨街建筑地上不超7層,首層層高小于等于6.0米,二層以上層高小于等于3.2米;
6. 已有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設計方案的,按原批準的設計方案執行;
7. 根據《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中心城區農村居民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羅府辦〔2020〕3號),在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農村居民自建房,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建筑層數不超過五層。
?。ㄈ┛刂菩栽敿氁巹澤形锤采w的600平方米以上的地塊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本《通則》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含容積率的確定),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1. 容積率未突破本《通則》容積率上限的,上報羅定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
2. 容積率突破本《通則》容積率上限的,需提請羅定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并經羅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
3. 已列入羅定市“三舊”改造項目的地塊的以該地塊評估報告中的容積率為基準容積率。
4.3.4地塊容積率調整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確定的容積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規申請調整:
?。ㄒ唬┮虺青l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ǘ┮虺青l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ㄈ﹪?、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塊容積率調整應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ㄒ唬┯玫貑挝换騻€人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
提交的材料具體包括:土地證或相關的土地權屬證明;原規劃設計條件;擬調整的規劃方案,包括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筑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筑的關系、交通影響評價;調整說明,包括調整的依據,調整的內容,調整前后指標一覽表等,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改變土地使用功能及提高容積率需補繳的費用進行測算;若項目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還需提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
地塊容積率調整需委托具有控規編制資質的設計單位制定具體可行性研究報告。
?。ǘ┦凶匀毁Y源局組織相關人員根據實際需求召開會議,審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的調整條件,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會議同意后方可啟動調整程序。
?。ㄈ┦凶匀毁Y源局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ㄋ模┦凶匀毁Y源局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ㄎ澹┦凶匀毁Y源局根據各方意見,提出擬辦意見先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凶匀毁Y源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復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建筑規劃控制
5.1建筑密度控制
為了保證適度的土地利用強度及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運轉,成片開發地區的建筑密度應不超過表5-1的規定。
表5-1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
根據《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工業用地相關指標調整有關事宜的規定的通知》(羅府辦〔2021〕1號),工業用地建筑系數需≥30%.
外圍地區臨20米(含20米)以上市政道路兩旁的商住用地可參照核心地區同類用地建筑密度執行。
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以及征地留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建筑密度。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圍內進行擴建、加層。公共設施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注:名詞解析
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基底面積總和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引自《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50352-2019》)
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筑物、用于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建筑系數=(建筑物占地面積+構筑物占地面積+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引自《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
5.2建筑間距控制
建筑間距應當根據不同的密度分區、使用性質和建筑高度、朝向、體型以及交通、消防等要求綜合確定,以滿足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5.3建筑退讓控制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2的規定。
表5-2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最小距離
注:D---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小于600平方米的臨街地塊,如果相鄰地塊已有現狀建筑,可參考相鄰地塊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控制。
東華路兩側新建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2.5米。
高速出入口連接線、旅游大道、環市東路、環市西路、環市南路等兩側新建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
國道324線改線(中村-高樓崗段、環市南路思圍村-二環路段,不含環市南路)、二環路兩側新建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20米。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的規定。
表5-3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
注:
?。?)D---道路規劃紅線寬度,單位:米。
?。?)后退距離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
建筑退讓用地界線在滿足上述道路及交叉口退建要求后,須退其它用地界線不小于3米并滿足建筑間距、消防、人防、環保、防汛和安全交通等方面要求。
5.4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景觀設計等對建設用地的建筑高度的控制以及本通則的規定,并同時符合日照、通風、采光、建筑間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芈芬话憬ㄖ目刂聘叨龋℉)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距離(S)之和的2.0倍,即:H≤2.0(W+S);
?。ǘ┙ㄖ锱R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計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臨接或跨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入道路紅線寬度。
拆舊建新時,可根據規劃道路施工占用的實際建筑面積,酌情增加新建住宅的建筑層數。
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高層建筑頂部附屬天線、鐵塔等構筑物的設置,應在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要求下盡量合設,并應將構筑物融入建筑設計中形成整體美,避免破壞城市天際輪廓線。
5.5綠地率控制
綠地率是指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
綠地率控制下限要求:外圍地區不應低于30%,舊區改造用地不宜低于25%。
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以及征地留用地可適當降低綠地率控制標準。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各類綠地面積折算情況如下:
?。ㄒ唬┑孛婢G化用地:覆蓋各類生長機制,上部無建筑物、構筑物遮擋,適于栽植各類植物的用地。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計算。
?。ǘ铱战ㄖ柵_、雨篷等)下綠地用地。折算系數見表5-4:
表5-4懸空建筑下綠地面積折算表
?。ㄈ┚G地包圍的水體,主要有以下類型:
1.景觀水體;
2.跌水;
3.景觀良好、水質清澈、水岸造型優美的各類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噴池、及各類水體渾濁、景觀效果差的生產水池)。折算系數見表5-5:
表5-5綠地包圍的水體面積折算表
?。ㄋ模┪蓓斁G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地下車庫屋頂綠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頂綠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頂綠化。
折算系數見表5-6:
表5-6屋頂綠化面積折算表
?。ㄎ澹┎萜捍u綠化,僅指建設項目總平面圖中確定的地面停車場地。折算系數見表5-7:
表5-7草坪磚綠化面積折算表
5.6建筑景觀控制
建筑景觀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控制:
?。ㄒ唬┙ㄖ鎸拺鶕ㄖ锼诘貐^的實際情況控制,應避免因面寬過大形成屏風效應。
?。ǘ┏鞘兄饕S線、歷史地段、重要濱水地區、重點旅游區、城市主要的公共開放空間、城市門戶地區等應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倡導“顯山、露水、透綠”的原則。
?。ㄈ┙ㄖ怨艠愕溲?、民族風格為基調,不排斥豐富多彩的建筑風格,并應適當控制高大建筑的數量和布局。多低層建筑宜采用坡屋頂形式。建筑設計應提倡生態型、節能型建筑。在同一建筑地基內,建筑群體的風格、色彩等應統一設計。主次干路及重要路段的臨街建筑立面寬度不足30米的必須與相鄰建筑物共同設計、統一立面。
5.7建設工程關于高度、間距、面積存在的合理誤差控制
為妥善解決建設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誤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訂如下規定。
?。ㄒ唬┮巹澓藢崪y量建筑面積與規劃許可建筑面積兩者之間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建筑面積指計容積率面積):
表5-8規劃核實建筑面積誤差允許范圍表
1.建設工程按報批建筑設計圖紙施工,規劃核實測量建筑面積在誤差允許范圍內的,視為建筑面積符合規劃要求;規劃核實測量建筑面積超出誤差允許范圍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在誤差允許范圍內,實測建筑面積低于許可建筑面積的部分,相關規費不予退回。
在誤差允許范圍內,實測建筑面積超出許可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實測建筑面積補交相關規費。
2.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建設,故意超建建筑面積均按違法建設依法處理。
?。ǘ┙ㄖg距、建筑高度在滿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術規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間距、高度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間距、高度的數值允許一定范圍的誤差。允許誤差范圍為:
1.建筑間距誤差控制在0.2M以內,超出允許范圍的按違法建設處理。
2.建筑高度的誤差允許范圍:
?。?)高度24M以下建筑允許高度誤差為0.2M以內;
?。?)高度24M~50M建筑允許高度誤差為0.3M以內;
?。?)高度50M ~100M建筑允許高度誤差為0.4M以內;
?。?)高度100M以上建筑允許高度誤差為0.5M以內。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過合理誤差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均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能達到日照標準的,按違法建設處罰后給予補辦。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超高建筑投資額計算公式:
實測建筑高度-許可建筑高度
———————————— ×層總面積×標準投資額
標準層高
注:普通商品房標準層高按3M 計算。
3.室內地坪高度誤差控制在0.1M以內。
4.超過《羅定市建筑容積率計算規則》層高規定造成超建的建筑面積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六章公共配套設施
6.1停車場配建
需配建停車位的建筑物應在已劃分大類的基礎上,按照建筑物類型、使用對象及各類建筑物停車需求特征細分建筑物子類。具體建筑類型配建停車位見表6-1:
表6-1建筑物分類對應配建停車位情況表
注:
1.本表的建筑面積是指計容建筑面積;
2.機動車庫應以小型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系數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機動車換算當量系數表
3.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且車輛換算的當量系數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車輛換算當量系數
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應遵循差別化停車供給原則,老城區、用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塊的配建停車位指標可降低,但降低不得超過30%;居住、醫院等民生類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可適度提高。
征地留用地中的商住用地配建停車位不得低于0.2個/100㎡。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電動汽車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ㄒ唬┬陆ㄗ≌^停車位建設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接口的比例應達到100%.
?。ǘ┬陆ǖ纳虡I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的10%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ㄈ├吓f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推進,鼓勵在已建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建筑、旅游景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場等場所,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裝基礎設施。
基于國家標準《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各類建筑應于室外適當位置按需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區域。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地下車庫、住房、辦公室等室內場所及建筑門廳、疏散樓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通道區域停放及充電。
6.2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居住區、居住小區服務設施配套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有關規定執行。其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實施高標準配置,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竣工驗收和同時投入使用。
6.2.1居住區配套幼兒園設施
居住小區幼兒園的設置,可根據實際用地和建筑布局的情況滿足以下要求進行建設:
?。ㄒ唬┟?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表6-2),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表6-2幼兒園設置標準一覽表
備注: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ǘψ≌^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ㄈ┳≌^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2019版)》(JGJ39-2016)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2〕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ㄋ模]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ㄎ澹┦凶匀毁Y源局根據規劃設計條件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居住小區中小學的設置,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的有關規定合理配置。市自然資源局須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列明配套中小學的規模,并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居住小區配套中小學建設以及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6.3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社區內開展公共服務、志愿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活動用房。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住宅物業(不含村、居民以居住為目的、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必須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物業社區公共服務用房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社區公共服務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業的可售建筑面積或每套住宅的建設分攤面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將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配建要求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通過后,開發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移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須按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配置。開發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交易出讓方案)核定各配建單元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規模;未明確各配建單元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規模的,原則上按下表標準執行:
表6-3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置表
6.4公共廁所
城市中居住區內部公共活動區、城市商業街、文化街、汽車客運站、機場、公交首末站、文體設施、市場、展覽館、開放式公園、旅游景點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配套公共廁所,并應滿足流動人群如廁需求。
公共廁所設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表6-4公共廁所設置密度指標
注:(1)城市用地類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標準》GB50137的規定。
?。?)公共廁所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和等級根據現場用地情況、人流量和區域重要性確定。
?。?)交通設施用地指標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S2)。
公共廁所設置間距宜符合下表規定:
表6-5公共廁所設置間距指標
注:(1)公共廁所沿城市道路設置的,應根據道路性質選擇公共廁所設置密度:
?、偕虡I性路段:沿街的商業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總量的50%以上;
?、谏钚缘缆罚貉亟值纳虡I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總量的15%~50%;
?、劢煌ㄐ缘缆罚貉亟稚虡I型建筑物在15%以下。
?。?)路邊公共廁所宜與加油站、停車場等設施合建。
城市新建、改建區域的公共廁所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廁所建筑形式應以固定式公共廁所為主、活動式公共廁所為輔;公共廁所建設形式應以附屬式公共廁所為主、獨立式公共廁所為輔。
2. 大中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路人開放。
3. 附屬式公共廁所宜設在建筑物底層或外部場地,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
4. 公共廁所均應設置公共廁所標志及相應的指引標志,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CJJ/T125的相關規定。
5. 公共廁所內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措施。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溝內。有污水管網的地區,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無污水管網的地區,公共廁所糞便應經三級化糞池和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
6.5公交車站
公共交通車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米,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米;對置設站,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米。
?。?)長途客運汽車站主要出入口50米范圍內應設公共交通車站。
?。?)有條件的公共交通??空疽瞬捎酶蹫呈讲贾?,盡量不占用車輛通行空間。
?。?)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畫線分隔車道,公共汽(電)車??空疽艘杂覀葝u式站臺的形式布置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線位置。
7.1.1水源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和衛生防護,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CJ3020-93)的要求。當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標準,且限于條件必須加以開發利用時,應采取預處理或深度處理等有效措施。
在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有污染的工程項目,嚴禁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水源保護的規定。
7.1.2供水廠與供水泵站
城市統一供給的或自備水源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規定,并應逐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7.1.3供水管網
市區的配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現有枝狀管網有條件的應改造成環狀,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管徑的選擇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供水規劃要求。城市輸水管及配水干管的管徑應當根據規劃期的供水規模確定;輸配水管徑應當通過水力計算確定。
7.2.1排水體制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
對于已形成合流制且改造為分流制有較大困難的區域,近期可改造為截流式合流制,并結合規劃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7.2.2污水處理廠及排水泵站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的要求。城市綜合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有條件時宜采用不同種類的污水處理工藝,分別收集,分別處理。
對于距城市污水系統較遠、難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處理設施就地處理后排放。排放標準可根據排入水域水質要求確定,且不宜低于現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規定的第二時段二級排放標準。生活污水排放不應低于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一級B標準。待城市污水管網系統形成后,應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系統。
現狀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須逐步升級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一級A標準;新建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須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一級A標準。
污水處理廠和排水泵站設置應與周圍的城市環境協調,并根據環評要求與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護間距。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采取控制和削減噪音、臭味等引起環境問題的措施??刹捎玫叵率交虬氲叵率降热荛]建設方式,上蓋可根據需求建設公園、綠地和體育活動設施等。
7.2.3污水管道
污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應當根據地形、施工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污水干管渠應布置在污水收集區域地勢較低或便于污水匯集的地帶。
污水管道設計應采取高排低抽的原則,盡量減少污水中途泵站。
應盡量避免采用倒虹管跨路、河等設施,如必須設置時,倒虹管不宜少于兩條;在滿足安全、維護等要求的情況下,可采用一條。倒虹管應當設事故排出口。
7.3.1雨水系統
雨水系統應盡量不要引水入城,應將雨水分流至圍底河和大崗坑方向。此處不采取就近分散的原則,是結合羅定實際,避免城區大部分的雨水流到五里橋河涌,造成內澇。
應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調節雨水徑流。在平坦低洼地區,可采用河網化排水設計,以降低城市豎向標高。
應根據各雨水排放系統的具體情況對初期雨水進行必要的處理后排入受納水體,減輕初期地表徑流對水體的污染。有條件的地區,可考慮對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
7.3.2雨水量
設計暴雨強度按照云浮市暴雨強度公式計算。
雨水管渠規劃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及地形特點等因素確定。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同一重現期或不同重現期。中心城區一般地區采用2-5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區應采用5-10年,立交橋、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難地區應采用20-30年,下沉廣場及特別重要地區可采用20-30年或以上。對于一般地區不滿足重現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應改造為2年一遇,不滿足設計重現期2年一遇的應隨城市道路或地塊整體改造而逐步改造為2年一遇。
當地區整體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改建后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
7.4.1負荷預測
規劃電力負荷預測以負荷密度法為主,并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校驗。分區規劃及以上層次規劃階段負荷預測以單位用地及分類用地負荷密度法為主,以彈性系數法、綜合用電水平法進行校驗。
7.4.2供電設施
城市電網電壓等級應符合《標準電壓》(GB/T156)的規定,并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和遠景發展優化配置電壓等級序列。
城市變電站的選址準則及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城市變電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符合相關設計規程,其設施用地應納入各階段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500千伏變電站宜布置在城區邊緣,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變電站宜靠近負荷中心,宜臨近大型高壓走廊和主要電纜通道。110千伏變電站應深入負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線。根據變電站出線情況,可設置10千伏開關站,并結合城市負荷分布及用地性質確定開關站位置及規模。
城市變電站主變及用地按終期規模規劃,變電站應采用先進技術設備,盡量節約建設用地,其建筑形式應與周圍環境協調。
10kV變配電房及開關站應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及城市規劃要求的形式設置。獨立設置、附設在建筑物內的(包括地上層的以及地下室內的)10kV變配電房應滿足消防、環保、排水(防洪)等國家規范要求。
7.4.3電力線路
架空線路走廊:
?。?)城市規劃中所涉及110kV及以上的電力線路,原則上采用架空敷設,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高壓走廊。有特殊要求的地段等區域,可考慮采用電纜敷設方式。
?。?)架空線路應沿山體、河渠、綠化帶及道路架設,路徑選擇宜短捷、順直,減少同水渠、道路及鐵路的交叉。對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高壓走廊,并應加以控制和保護。架空線路盡可能沿高壓走廊集中敷設。,盡量壓縮線路走廊,減少走廊占地。
?。?)架空線路不應沿山脊線架設,不得占用山體至高點。
?。?)架空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危險區。
?。?)新建架空線路走廊位置不應選擇在極具發展潛力的地區,應盡可能避開現狀發展區、公共休憩用地、環境易受破壞地區或嚴重影響景觀的地區。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控制標準宜符合表7-1的規定。
表7-1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控制標準(單位:米)
電纜線路走廊:
電纜路徑的選擇應根據城市道路網規劃,與道路走向相結合,電纜通道的寬度、深度應充分考慮城市建設遠期發展的要求,保證地下電纜線路與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線間的安全距離,并結合電壓等級、最終敷設電纜的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電纜的敷設方式。
7.4.4小區供電與用電
新建、擴建、改建商住小區包括高層和多層商住綜合樓的永久供電設備宜選擇獨立配電房,不得采用戶外箱式變壓器和露天臺架(墩)式變壓器。
小區配電網的建設,應預先作好規劃,配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設電纜管溝,10kV(20kV)及以下電力線路應采用地下敷設。
小區10kV供電系統一般采用環網供電。
當10kV出線走廊受到限制或10kV配電裝置間隔不足,且無擴建余地,宜規劃建設開關站。
10kV開關站宜與10kV配電房聯體建設。
配電房選址應符合小區詳細規劃要求。
配電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配電房應附設于建筑物內,不宜設置在地下室且宜設置在首層,并應考慮樓層凈高滿足設備高度以及防火、通風的要求。小區公用、專用配電房不宜設于地下室,室內標高應高于建筑物室外地面標高0.15米,嚴禁設置于建筑負樓最底層。如受客觀條件所限,只能建在負樓層的,需進行充分論證,并采取有效的防洪防澇措施。
?。?)無條件的舊區,可設置獨立建筑物作配電房,但建筑物外觀應與相鄰環境協調。公用配電房的建筑面積:
?、僭O置一臺變壓器時不小于100平方米,最小寬度為6米。
?、谠O置兩臺變壓器時不小于150平方米,最小寬度為8米。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專用戶外箱式變電站供電,每座箱式變電站容量宜不低于100kVA。
城市道路的照明光源宜采用LED光源、高壓鈉燈或金屬鹵化物燈。
7.5.1通訊機房
通信機房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通信機房以滿足通信接入網(包括有線電視接入網)為目標要求,分為片區匯聚機房、小區總機房和單體建筑機房。
?。?)通信機房應能同時滿足各通信運營企業的使用要求。
?。?)通信機房應滿足荷載、層高、電源和接地等技術要求。
7.5.2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包括電信業務、數據通信、移動通信、有線電視、交通監控、通信專網及各種運營網絡等多種信息傳輸通道,在各階段規劃設計中應統籌考慮,同期規劃,統一建設實施。
通信管道管線一般要集約建設、同溝共井,采用管道或通道敷設。
管孔容量應按終期需求規劃,并應考慮適量的發展備用需求。
7.5.3 5G通訊基站
根據目前5G通信基站覆蓋技術研究分析和無線信號覆蓋網絡部署等要求,結合用地規劃,規劃基站覆蓋半徑可按下表執行:
表7-2規劃基站覆蓋半徑及間距
基站選址位置優先規劃設置在中心城區公共綠化帶或公共建筑物樓頂,按相關規劃預留基站位置。高層或超高層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信號較弱的建筑內應設置室內分布系統。建筑物建設單位應參照《廣東省建筑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技術規范》(DBJ/T15-190-2020,備案號J15210-2020)進行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開放并設置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源。移動通信基站配套設施應與主體建筑物“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基站由政府部門統籌建設,實現多家運營商共建共享。宜由市政府統籌協調,試點建設智慧路燈桿等,作為智慧城市應用設備設施的載體,融合路燈、基站、安防監控、環境監測、應急求助等多功能于一體,因地制宜,按需定制,實現“一桿多用”,有效解決城區“桿塔林立”的問題,融合和美化城市建設。
7.6.1氣源及供氣方式
氣源以天然氣為主,液化石油氣為輔。
天然氣一般采用管道供應,液化石油氣一般采用瓶裝供應。逐步實現天然氣管道全覆蓋,提高天然氣用戶比例,減少液化石油氣的用戶和用量。
7.6.2燃氣輸配管道
各類城市燃氣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設,并按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要求進行保護。
長輸管線及輸氣支線線路應避開人口稠密地帶,不應通過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品倉庫、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護區、火車站及碼頭。線路應避開不良工程地質地段,應具有適宜的交通運輸條件。
各類輸氣管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大于1.6兆帕的城市燃氣管道宜沿城市綠化隔離帶或道路外側的綠化帶敷設,不宜進入城市四級地區(見現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城鎮燃氣管道地區等級的劃分)。當受條件限制需要進入或通過時,須對工程作出安全評估報告并向市安監主管部門備案。
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之間的空間關系按照國家規范《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2016)等執行。
垃圾轉運站:
垃圾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能力,可按規模分為大、中、小型三大類,和Ⅰ、Ⅱ、Ⅲ、Ⅳ、Ⅴ五小類。
當垃圾運輸距離超過警戒運距且運輸量較大時,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垃圾轉運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服務范圍內垃圾運輸平均距離超過10km,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平均距離超過20km時,宜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2.街道宜設置轉運站。
3.采用小型轉運站轉運的城鎮區域宜按每2km2~3km2設置一座小型轉運站。
4.垃圾轉運站的用地指標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并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表7-3垃圾轉運站用地標準
注:(1)表內用地面積不包括垃圾分類和堆放作業用地。
?。?)與站外相鄰建筑間隔自轉運站邊界起計算。
?。?)轉運作業功能區指垃圾收集車回轉、垃圾壓縮裝箱、轉運車牽箱及轉運車回轉等功能區域。
?。?)以上規模類型Ⅱ、Ⅲ、Ⅳ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類含下限值。
垃圾轉運站外形應美觀,并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采用先進設備,作業時應能實現封閉、減容、壓縮。飄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國家相關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大、中型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和監控系統,小型轉運站可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和監控系統。
8.1 本《通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8.2 本《通則》解釋權屬羅定市人民政府。
附圖1:適用范圍
附圖3:機場凈空限制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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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的通知.doc
政策解讀:《羅定市中心城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通則(修訂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