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自建房用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 :
LDFG2021005
羅府辦〔2021〕9號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
自建房用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土地
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羅定市自建房用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羅定市自建房用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若干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號)的精神,為規范我市自建房用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解決不動產登記的遺留問題,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便民利民的原則,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一、符合辦理出讓手續的情形和辦理流程
(一)原持有國有劃撥性質的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的自建房用戶和在原羅定市各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自建房用地,其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的用戶。該種情形申請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時,需提供合法的產權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自然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二)購買原羅定市房地產管理局與企業合作開發的商品房的;購買其他商品房、集資房等房產的。以上兩種情形如所使用的土地屬于國有劃撥用地且持有合法產權證明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股核算應分攤的劃撥土地面積后,亦按本條第一款的方法辦理。
(三)辦理流程。
1.符合申請條件的權利人到市自然資源局窗口提交申請變更的材料;
2.市自然資源局在評估機構庫選取評估公司進行地價評估;
3.市自然資源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定,審定后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
4.申請人繳交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
5.市自然資源局與申請人簽訂出讓合同,重新約定土地出讓年限(各類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
二、劃撥土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需補繳的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
使用權人申請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出讓時不改變土地及建筑物、構筑物現狀的,按現狀使用條件下評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正常市場價格,減去現狀使用條件下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依據。辦理出讓時已重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的,按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的評估出讓土地使用權正常市場價格,減去現狀使用條件下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依據。市自然資源局將以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的估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并統籌考慮土地市場的實際等情況,集體決策確定需補繳的金額。使用權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前,市自然資源局須嚴格按要求進行公示。
三、評估機構的選取條件、方式和評估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選取條件。由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庫,申請入庫的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具備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或廣東省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專業人員協會頒發的土地評估機構信用等級證書,具備土地估價的資質;
2.近兩年來沒有不良記錄(以行業協會公布為準)。
(二)選取方式。采用搖珠方式選取,即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或數字代號)集中放置在搖珠機內,每宗劃撥土地擬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時,需在評估前啟動搖珠機隨機搖選一家評估機構。
(三)被選取評估機構的職責。
1.須在6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方(市自然資源局)提交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書,報告書應當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取得電子備案號。
2.不按要求依時提交評估報告或評估報告嚴重脫離實際無法采用的;不按時提交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書或沒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放棄評估的;市自然資源局將責令該評估機構改正,如重復出現上述現象的,取消其入庫資格。
(四)計費方式。評估費按宗計算。每宗評估費為1500元;評估宗地超出羅城街道20公里外的鎮區,評估費按每宗1700元結算。如評估報告不被采用的,則不支付評估費。評估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由市財政按實際發生額撥付資金給市自然資源局支付。
(五)評估機構庫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